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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防法》要求:消防工程的設計必須由具有消防設施專項設計資質的工程公司或者設計公司來完成,而且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資格分級標準
公安部消防局發布
一、總則
(一)為了加強從事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單位的資格管理,根據建設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建設[1991]504號),結合消防專業特點,制定本標準。
(二)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主要包括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固定和半固定泡沫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系統。
(三)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資格分為甲、乙兩級。
二、分級標準
(一)甲級
1、資歷和信譽
單位從事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5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2、技術力量
單位從事設計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3人;其中電氣、自控、給排水、暖通等主要技術專業人員各不少于3人;且各主要技術專業有不少于2人從事自動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5年以上,并通過有關消防專業考核,具備較強的消防專業技術能力。
3、技術水平
單位承擔3項以上含有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的大型工程的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并已建成,質量優良。
4、管理和裝備水平
單位內部已建立運行有效的質量體系。配有計算機、繪圖儀等必需的設備和通用設計、消防專業設計軟件,具有較高應用水平。
(二)乙級
1、資歷和信譽
單位從事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2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2、技術力量
單位從事設計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5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2人;其中電氣、自控、給排水、暖通等主要技術專業人員各不少于2人;且各主要技術專業有不少于1人從事自動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5年以上,并通過有關消防專業考核,具備較強的消防專業技術能力。
3、技術水平
單位承擔3項以上含有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的大型工程的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并已建成,質量優良。
4、管理和裝備水平
單位內部已建立運行有效的質量體系。配有計算機、繪圖儀等必需的設備和通用設計、消防專業設計軟件,具有一般應用水平。
三、承擔任務范圍
(一)持有甲級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可以承擔各類工程項目中的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固定和半固定泡沫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系統的設計。
(二)持有乙級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可以承擔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和火災危險性為丙類的廠房、庫房中的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的設計。
四、附則
(一)本標準自1998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
(二)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