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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發布了《關于開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試點的通知》,通知表明:規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消防設計施工技術指導、消防查驗和現場評定等環節的第三方技術服務行為。
具體詳情如下:
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江西、山東、湖南、廣東、四川、陜西省,廣西、新疆、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
為適應城市發展新形勢新要求,統籌發展和安全,改進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推動城市更新過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學開展,經充分協商,決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廣州等31個市縣(詳細名單附后)開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試點?,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的
創新適應城市更新過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機制,探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簡化優化路徑,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二、試點內容
對試點市縣的城鎮老舊小區、舊商業區、舊廠區改造,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探索開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依據。既有建筑改造不改變使用功能的,應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受條件限制確有困難的,應不低于建成時的消防技術標準。既有建筑改為他用的,試點市縣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新舊消防技術標準,共同研究確定不同功能類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術要點,作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依據。連片改造中綜合運用消防新技術、新設備、加強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試點市縣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論證。
(二)優化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變使用功能的,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時可以不用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改為他用但不變更產權的,試點地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免于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的情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驗收應以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為依據,細化與竣工驗收同步開展或整合開展的具體措施。
(三)探索實行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應辦理消防驗收備案、火災危險等級較低的,探索通過精簡申請材料、告知承諾等方式,簡化消防驗收備案手續,同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強信用管理。
(四)完善技術服務管理措施。規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消防設計施工技術指導、消防查驗和現場評定等環節的第三方技術服務行為,完善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信用評價、失信追責、信用恢復等措施。
三、工作要求
各省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及試點市縣應強化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守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底線,穩妥推進,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試點方案。各省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組織本地區試點市縣合理確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試點項目,編制實施方案,明確工作基礎、試點內容、可評估的試點目標、工作進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各試點市縣實施方案應于2021年5月15日前報送我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二)強化組織保障。各省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省級配套保障試點工作措施。各試點市縣要高度重視,切實落實試點實施方案,細化工作安排,統籌推進。
(三)總結推廣經驗。各試點市縣要認真研究解決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梳理并總結好的經驗做法,按季度定期報送試點工作情況。
試點期間,我部將組織專家開展實地調研,加強對試點地區的技術指導,評估試點成效。各試點市縣應于2022年7月15日前將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報送我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